2024年8月20日起宁夏不再登记超标电动车

导语 截止2024年8月20日,通告发布前、发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满三个月申请登记期,8月2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登记任何“超标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20日起宁夏不再登记超标电动车

  2024年5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

  截止2024年8月20日,通告发布前、发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满三个月申请登记期,8月2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登记任何“超标电动自行车”

  一、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

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

  按照通告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电动自行车执法管理试点、夏季交通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自2024年8月22日起,交警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挂牌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通行标识的违法行为加大现场查纠力度,确保路口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在执勤过程中,对于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现场确定符合新国标的依法处罚,驾驶人需前往各辖区上牌点登记挂牌;现场确定属于电动摩托车的依法处罚,驾驶人需考取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前往各辖区上牌点登记挂牌;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核实车辆属性后依法进行处罚,“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再次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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