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及不动产契税消费券办理流程
导语 购房消费补贴对象为永宁县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购买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2025年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及不动产契税消费券办理流程
(一)“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办理流程
1.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需填写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意向登记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拟出售“旧房”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县住建局向拟出售“旧房”的居民发放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登记卡。对持有登记卡并且“新房”交易达成的购房者,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2.出售“旧房”与选购“新房”。预登记完成后,居民即可开展“旧房”销售及“新房”选购工作。“旧房”售出后需完成“旧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各项税费。“新房”选购后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附件2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4)对出售子女、孙子(女)“旧房”为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旧房”为子女、孙子(女)购买“新房”的,还须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户籍调档等任意一项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5)出售在永宁县以外“旧房”的,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
(6)“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新房”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若资料提供不全,则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情况及完税情况由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对“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4.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申请人,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其预留的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
(1)对出售子女、孙子(女)“旧房”为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旧房”为子女、孙子(女)购买“新房”的,均符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2)在政策有效期内,出售“旧房”与购买“新房”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
(3)居民出售“旧房”的方式不受限制,可自行出售,也可通过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代售协议。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办理流程
1.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需填写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意向登记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县住建局向登记人发放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登记卡,对持有登记卡的购房者,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2.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附件4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4);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6)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若资料提供不全,则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3.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申请人,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其预留的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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