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及不动产契税消费券实施方案(补贴对象+补贴金额)
导语 购房消费补贴对象为永宁县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购买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2025年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及不动产契税消费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房地产促消费活动的通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降低购房成本,提振购房信心,实现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购房消费补贴对象为永宁县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购买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以及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不动产契税消费券对象为在永宁县缴纳不动产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契税的自然人(具体以办结时间为准)。
二、补贴类型及标准
(一)“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标准:对在政策执行期内出售区内外自有住房(即出售的“旧房”不限区域)且完成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的家庭,对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住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消费补贴(若在3月31日前签订网签合同并在4月30日前完成合同备案,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购房消费补贴),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的,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大于140平方米的,最高按140平方米补贴),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标准:对购买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购房消费补贴(若在3月31日前签订网签合同并在4月30日前完成合同备案,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消费补贴),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的,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大于140平方米的,最高按140平方米补贴),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不可叠加使用。
(三)不动产契税消费券申领标准:个人实际承担契税4000元(含)至6000元的自然人,每人可申领1200元电子消费券;个人实际承担契税6000元(含)至8000元的自然人,每人可申领2000元电子消费券;个人实际承担契税8000元(含)至10000元的自然人,每人可申领2500元电子消费券;个人实际承担契税10000元及以上的自然人,每人可申领4000元电子消费券。
三、活动金额及时限
购房消费补贴总额度300万元,不动产电子消费券补贴总额度100万元,活动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至5月31日,补贴额度补完即止。
四、认定标准
(一)购房消费补贴认定标准:对“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的申请者,其出售的“旧房”须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相关税收缴纳,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的申请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二)不动产契税消费券认定标准:对永宁县缴纳不动产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契税的自然人(具体以办结时间为准),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契税额分段分名额在“云闪付APP”上发放电子消费券。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缴清契税的消费者,经核对无误后,由银联发放对应电子消费券至指定用户,用户可在永宁辖区内相应门店消费。发放名额以县商投局登记确认信息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政府投入资金使用完自行终止。
五、办理流程
(一)“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办理流程
1.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需填写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意向登记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拟出售“旧房”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县住建局向拟出售“旧房”的居民发放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登记卡。对持有登记卡并且“新房”交易达成的购房者,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2.出售“旧房”与选购“新房”。预登记完成后,居民即可开展“旧房”销售及“新房”选购工作。“旧房”售出后需完成“旧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各项税费。“新房”选购后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附件2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4)对出售子女、孙子(女)“旧房”为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旧房”为子女、孙子(女)购买“新房”的,还须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户籍调档等任意一项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5)出售在永宁县以外“旧房”的,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
(6)“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新房”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若资料提供不全,则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情况及完税情况由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对“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4.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申请人,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其预留的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
(1)对出售子女、孙子(女)“旧房”为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外)祖父母“旧房”为子女、孙子(女)购买“新房”的,均符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2)在政策有效期内,出售“旧房”与购买“新房”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
(3)居民出售“旧房”的方式不受限制,可自行出售,也可通过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代售协议。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办理流程
1.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需填写附件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意向登记表》(附件3);
(2)身份证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县住建局向登记人发放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登记卡,对持有登记卡的购房者,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2.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附件4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4);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6)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若资料提供不全,则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3.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申请人,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其预留的银行卡中。
六、资金来源
购房消费补贴资金和不动产契税消费券专项补贴资金由县本级财政统一安排,县财政局分别将购房消费补贴资金、不动产契税消费券专项补贴资金下达至县住建局、县商投局,由县住建局、商投局按照申请补贴情况,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金发放至购房者指定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挪用。
县住建局、商投局在活动结束后,集中将审核通过并发放补贴的购房人信息和购房消费补贴资金在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购房消费补贴:永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2、63、64、65号窗口,业务办理及咨询电话:0951-8016262。不动产契税消费券:永宁县商投局商务办,业务办理及咨询电话:0951-8456976。
(二)购房人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购房补贴,超过政策有效期的,视同放弃购房补助申请资格。
(三)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备案套取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撤销备案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消费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四)不动产契税消费券单张面额为100元,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商户处消费每满150元即可核销1张100元消费券,持有多张可循环抵扣。电子消费券的使用自活动开始之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内有效,百元券可叠加使用,逾期未使用消费券视为主动放弃,同步自动失效。
(五)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消费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购房消费补贴相关事宜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依照部门职责进行解释,不动产契税消费券相关事宜由县商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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