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调整政策

导语 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宁夏农村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的调整

  1.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后,可以适当提高低保待遇。

  3.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其低保待遇:

  (一)家庭纯收入已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三)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四)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或者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六)有其他依法可以减发或者停发低保待遇的情形的。

  4.减发或者停发低保待遇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作出拟提高、减发或者停发低保待遇的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提高、减发或者停发低保待遇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次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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