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图书馆志愿者服务招募公约
导语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公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志愿者服务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能够自觉自愿参与图书馆公益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围绕图书馆工作项目为社会和读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三条 人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使用和服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图书馆组织提供的培训和其他相关活动。
2.在提供服务期间可获得图书馆的相应帮助和服务。
3.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与出入图书馆自由的权利。
4.与图书馆员工一样享受免费午餐。
第五条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及时认真完成图书馆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3.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对象
第六条 参与书库、阅览室的日常辅助管理,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书刊整理、分类、上架等工作。
第七条 协助读者借阅、查找书刊,解答咨询。
第八条 为残障读者服务。
第九条 协助、参与图书馆读者调查,各种读者服务活动的策划设计、宣传筹备、知识传播、组织实施等。
第十条 协助、参与翻译、朗读、美术等有专长需求的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完成图书馆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1.年满18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2.热爱公益文化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较为固定的时间用于图书馆志愿服务活动。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具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具有翻译、朗读、美术、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特长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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