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安厅发布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导语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宁夏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信息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网格化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四、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六、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的,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情况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提供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培训会议、娱乐、商业活动、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集活动的,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出入境、出入宁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上述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宁夏公安厅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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