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育保险补缴标准

导语 宁夏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仍按合并实施前的规定执行;合并实施后补缴的,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补缴,详见正文。

  保险费补缴: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1、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仍按合并实施前的规定执行;

  2、合并实施后补缴的,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之和补缴。

  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拖欠的费用后,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停止期间的相关待遇予以补支。补缴欠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2、参保人员(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化引起的断缴,医保经办机构应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停止支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欠费6个月内补缴拖欠费用的,断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补划,其他待遇补支,并恢复其待遇。欠费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现有规定购买断缴期间年限,断缴补缴期间所有待遇不再补支补划,补缴欠费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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