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导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不同阶段宁夏的养老政策,一些主要政策等,详见下文。
1、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我区印发了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在3个县试点。2010年,采取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试点,扩大到全区范围。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开展的农村各项养老保障制度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2011年,国家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区情,自治区出台《宁夏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在全区全部推开并全部纳入国家试点,实现制度覆盖。
2014年8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规范名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7年宁夏完善了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对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支持。对建档立卡未标识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给予全额缴费补贴,同时享受30元的财政补贴。
对60岁以上未参加城居保的特困人员,按照100元缴费档次补缴至满15年,次月就能够享受到城居保待遇。
2018年1月1日起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6个,最低每人年缴费100元,最高年缴费3000元。
2020年最低缴费档次从100元调整为200元(特殊群体仍执行100元的缴费档次)。
3、主要政策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2)制度实施之初,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个人按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40元、50元、70元、120元、200元、320元补贴,(特殊群体可继续执行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财政对应补贴为30元)。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
(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配套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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