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附支付金额)

导语 城乡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

  生育住院

  城乡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特需服务费用除外)

  包干结算费用不受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限制,但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特需服务费由参保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依法生育,以及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有合并症或发生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机构划分 包干标准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三甲医疗机构(A类收费) 4500元 个人负担 55% 2475元
基金支付 45% 2025元
三乙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B类收费) 3200元 个人负担 50% 1600元
基金支付 50% 1600元
二级医疗机构(C类收费) 2400元 个人负担 40% 960元
基金支付 60% 1440元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C类收费) 1900元 个人负担 35% 665元
基金支付 65% 1235元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C类以下) 800元 个人负担 25% 200元
基金支付 75% 600元

  推荐阅读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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