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附支付金额)
导语 城乡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
生育住院
城乡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特需服务费用除外)
包干结算费用不受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限制,但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特需服务费由参保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依法生育,以及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有合并症或发生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机构划分 | 包干标准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 | |
三甲医疗机构(A类收费) | 4500元 | 个人负担 | 55% | 2475元 |
基金支付 | 45% | 2025元 | ||
三乙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B类收费) | 3200元 | 个人负担 | 50% | 1600元 |
基金支付 | 50% | 1600元 | ||
二级医疗机构(C类收费) | 2400元 | 个人负担 | 40% | 960元 |
基金支付 | 60% | 1440元 | ||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C类收费) | 1900元 | 个人负担 | 35% | 665元 |
基金支付 | 65% | 1235元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C类以下) | 800元 | 个人负担 | 25% | 200元 |
基金支付 | 75%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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