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条件
导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具有宁夏户籍;
(二)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
普惠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100元/人·月;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200元/人·月。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可同时享受普惠高龄津贴,不得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共同负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普惠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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