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个体工商户)

导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优惠政策,使用范围,何时享受等,详见下文。

一、优惠政策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何时享受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

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四、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图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五、实施时间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六、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激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激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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