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通告

导语 银川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决定划定银川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详见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划定银川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未进行编码登记、未取得环保标识的;使用时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机械类型。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辖三区区域:友爱街以西、北绕城以南、西绕城以东、南绕城以北的所有区域(不含上述道路);

  (二)贺兰县区域:109国道以东,银新干沟以西,创业路以南、丰庆路以北的所有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永宁县区域:中干沟以北,宁丰路以西,汉延渠以东,观湖路以南所有区域(含上述道路);(四)灵武市区域:南熏路以北,东盛街以西,朔方路以南,西昌街以东所有区域(含上述道路)。

  三、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市政管理、园林、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强化联合监管,对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根据职责监督检查,依法处理。

  四、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禁用区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等要求,对禁用区管理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公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银川本地宝】,关注后回复【禁用机械】,即可获取银川市禁止使用的机械种类、禁用区域、禁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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