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低保家庭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申请资格+单独纳入低保+不予批准)

导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银川低保家庭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申请资格条件、什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等,详见下文。

一、职责分工

1、县(市)区民政部门

负责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绩效考核、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抽查复核、预算编制、资金划拨、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数据统计、培训宣传等相关服务保障及管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资格审核、保障确认、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信息公示等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发现报告、申请递交、近亲属备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资格条件

持有宁夏户籍的居民,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计入部分除外)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申请地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居住证登记地为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认定。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三、什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高等教育阶段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人员。

四、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

2、经营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

5、彩票收益等偶然所得

6、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什么是刚性支出

刚性支出是指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租赁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什么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债券、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2、机动车辆、农机具、船舶等;

3、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及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五)其他财产。

七、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规定如实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状况和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等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失信惩戒后果和法律责任;

4、配合接受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状况调查。

八、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纳入低保

1、经调查核实,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下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直接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

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

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③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2、经调查核实,困难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罹患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下列情形,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

①无稳定收入,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

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本办法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超标财产;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本市同期城乡低保标准的3倍。

九、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1、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分别超过36个月对应低保标准之和或48个月对应低保标准之和;

2、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普通摩托车及低保边缘家庭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等;

3、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低保边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

4、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6、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出国(境)旅游;

7、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8、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9、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规定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

10、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1、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备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人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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