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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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8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由1.3%降至1%、个人缴费由0.7%降至0.5%。

  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各市、县(区)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38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号)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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